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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如下: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九条 租赁双方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契约样式签订租赁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租赁契约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出租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参照《杭州市农民私有房屋出租租金暂行单价》(见附件)协商议定,但住宅用房最高不得超过暂行单价;非住宅用房最高不得超过暂行单价三倍。
出租人出租给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使用的房屋,不得超过出租人允许出租房屋总使用面积的50%。除因特殊情况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外,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员使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强化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法律规定合租最多几人 有的,以杭州市为例,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三条 出租私有房屋,必须是产权清楚和出租人自住空余的房屋。出租共有房屋,须征得共有人同意。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近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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