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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只是对事物或事项的存在成立,作出确认或认证的认可或证实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二、作出社会管理或组织行为,开具证明应当本着社会责任与诚实守信态度如实具陈。三、收入证明只是对发生的事项的证明,并不是对未来情形的担保,所以是没有责任的。即使产生了变化也是动态变化的必然,与证明机关是不会有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在西博城16号馆天府新区学历入户办证点,办证窗口民警发现一男子涉嫌使用伪造的假学历证书和假无房证明等材料,为魏某某代办大学本科学历上户事宜,警方立即开展现场盘查。民警介绍,上述蔡姓男子自称是受叶某和李某委托,帮人办理上户,并称叶李二人就在16号馆外等候。
民警随即将叶某、李某挡获,并将该案件移交天府新区分局兴隆派出所办理。经查,本无成都市购房和上户资格的四川大英县人魏某某,为了在成都市上户和购买房屋,她找到在成都的同学魏某,并微信转账4万元给对方让其帮办理上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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