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大兴法院拍房产信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大兴法院拍房产信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不能单独看价格,要综合去评判,比如1.要结合房子的产权(住宅,商业用房,回迁房…)2.要看位置,如果在地铁沿线和黄村周边性价比还是不错的。3.房子年限及楼层,如果是80年带的房子,装修一般,楼层不好,个人觉得就不划算。4.要看房子是否是凶宅,这个很重要。5.有无抵押、户口、周边环境、格局等诸多因素都需要考虑!
这种情况居然真实发生过: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纠纷案,青岛某律所的原告代理人在核对证据时隐匿了其中一页,被处以5万元罚款。2.郑州金水区法院的一起商铺转让纠纷庭前证据交换环节,被告在查看证据时突然将一份证据吞入口中,被罚款5000元。
理论方面,《民事诉讼法》111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己方出具的证据往往是有利于己方的,不太可能销毁;对方出具、己方收到的证据往往是复印件照片等,销毁意义不大;所以最可能的就是在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过程中销毁原件。但此时对方可能存有复印件,且法官会依据庭上表现,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证据真实性。所以此举意义不大,且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在庭审中被破坏、销毁的证据,虽然原件被毁坏,但是法院及对方都有证据复印件或副本,并不能完全阻止法院对证据的质证,法院一般会依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推定该证据真实有效,认可提供证据一方的主张。
所以,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中,虽然被告在庭审质证时,当庭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撕毁甚至吞服,最终却被法院判令败诉,并被判处罚款!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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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会影响庭审结果吗?
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对销毁证据者一方不利的后果。
1、目前民事法庭,庭审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销毁证据,对方手里还有证据副本(证据交换时已经将证据副本交管对方),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阻止法院对证据的质证,法院一般会依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推定该证据真实有效,认可提供证据一方的主张,另外多数还会倾向于对销毁证据一方不利的推断。
2、当事人当众销毁证据,是对法庭秩序的破坏,法官有权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总之,在法庭上公然销毁证据原件,实际上不会赚到什么便宜,与此相反,往往会产生对自己一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可能因为自己的鲁莽,受到法官训诫、罚款甚至拘留,弄巧成拙。
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肯定会影响庭审结果!
那么是谁销毁证据呢?自己销毁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神经病”一个!不可能的!对方销毁有利于对方的证据?那么对方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人员销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顶格处罚!
诉讼中,证据最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灵魂”!证据决定胜负!证据决定诉讼中的一切!
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恶劣,还拒不悔过的话,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对其罚款,并不会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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