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信息登记入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信息登记入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规定对于暖气入网费是不可以第二次收取的,因为供热入网费是基础设施中配套的费用之一,与水、电、气一样属于城市专项配套费,在房屋建造时就由建设单位交过了,而对于供热入网费也没有具体的费用标准,是由各个城市进行规定并管理实施的。
暖气片有挂墙式暖气片、踢脚线暖气片两种,主要是根据安装位置来进行划分,挂墙式暖气片需要在墙上打孔进行固定安装挂件,然后将暖气片挂在挂件上即可,因为暖气片是安装在墙面的,因此不会占据过多的空间,基本上每个空间、每种户型都能使用,踢脚线暖气片是安装在每个房间踢脚线位置,其厚度与踢脚线差不多,是从墙到房间中间加热的。
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暖气接口费等相关费用?这一点可以毋庸置疑的说,无权。 一、开发商无权收取接口费的理由是什么?依据何在? 首先,拿通俗的道理来讲,暖气、燃气如同水、电一样均是公共基础设施事业。通常业主只交纳水费、电费,而不用交纳铺设水管、电网所需要的管网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也无权收取暖气、燃气管道集资费。诸如此类,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 其次,这些暖气、燃气专项配套费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如果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上述费用,那依法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管道的所有权,然而现实中该管道所有权却不属于业主。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再交纳等于替他们进行了投资,如果拿乘车作比喻的话,相当于业主不仅买了乘车的车票,而且还为客运公司出资购买了外出的车,这显然是既不合法有不合理的。 最后,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因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未向购房者释明须另交纳上述费用,故而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另行缴纳上述费用的行为其实已构成加重购房者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二、如果购房者已向开发商交纳了该部分费用,能否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 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因为开发商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收取购房者该部分费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购房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 三、购房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购房者有两种选择:一,可以向本地区物价部门或工商部门反应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收费行为;二,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开发商依法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交出钥匙等;三,若开发商以该地的政府文件为依据要求业主交纳,业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文件。 四、购房者能否依此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迟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据此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等、支付违约金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信息登记入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信息登记入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