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合同金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合同金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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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上住房总价是一个大概数额,计算契税,是以实际购房所得不动产统一销售发飘上标注价格计算。
为了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偷税漏税,有可能在征税时参考市场价做评估,并依据评估价格征税。所以有可能契税发票的房价高于合同价。从这个方面来说,你买的房子低于市场价。如果你买的房子高于市场价,契税上的房价应该与合同价一致。
我认为,我们只要把契税发票上的房屋价格和购房合同上的房屋总价这两个价格的来源说清楚了,就自然明白了它们之间的差异了。
01
(1)全款发票
我们在缴纳契税时,手上一定有全款发票,上面可以看到我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房子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是多少。
这个全款发票的重要性体现在:
用一句话概括,契税发票上的房屋总价是根据全款发票上的金额得到的。
最后,再以房子的总价乘以相应的契税税率,得到购房者应该缴纳多少契税。
也就是说,契税发票上的房屋总价不一定总是和购房合同上的价格相同,原因在这里。
02
(1)合同中房屋总价出处
这总现象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十分的常见。
主要是因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买卖双方为了少交税费,故意报低房产成交价。房产部门会根据交易的房产位置及所在地块价格给出一个指导价格(核税价),在交易过程中报上来的价格(网签的时候报的成交价)低于指导价的话,税费按照指导价来收;高于指导价的话,税费按照报上来的价收(实际生活中,大部分都是低报的,很少有报多的,除非是想多贷款的)。举个例子来说,一套70平米的房子实际的成交价是59万。为了少交点税在网签时报了55万,但等到实际交税时,工作人员把房子的地址往电脑里面一输,系统就会根据房子所在位置、大小等一些因素自动计算出该房产的总价来计算税费,并不会因为你报的网签价低,税费就会少的。最后,计算出来的房子总价是62万多,税也是按照62万多收取的。就连卖家都不禁咋舌,这价比他卖的还贵呢!
故此,你会发现一般情况下,契税发票上的房款总价会比房产的实际成交价要高。那就是因为你报的网签价比规定的指导价要低,税费会按照指导价来收,不会按照实际成交价来收取,所以,发票上的房屋价格就会和实际不一样。
不一致是正常的,一致反而不正常。
我看不少回答都说错了,所以在此强调一下,契税发票上的房屋价格和购房合同上的房屋总价不一样是正常的,一样了反而不正常。
1、契税的计征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而购房合同金额一般是含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这话啥意思呢,咱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张三买了一套住房,合同成交价格为109万元。这里的成交价格是含增值税的,所以,在交契税时,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计征契税的价格1090000.00/(1+增值税率9%)=1000000.00(元)。
假设张三适用契税按3%减半征收政策,则应交契税=1000000.00*3%/2=15000(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张三房产合同成交金额为109万元,但在计征契税时,需要扣除增值税9万元,所以,以100万元为计征依据。这是国家政策的规定,并不是一些人说的什么阴阳合同之类的。
假设张三买的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的房地产老项目的房产呢?计税原理是一样的,只是把增值税率9%变成5%就行了。
房产交易契税发票上的价格和购房合同的成交价格不一致,这属于正常现象。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存在这种情况。很多人对此有疑问,主要是因为对契税的计算方式存在误解。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即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契税法》的规定,应缴契税=计税依据x税率,而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合同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互换的,以互换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由此看出,购买房屋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正常情况下是按合同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偏低,就需要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价格做为计税依据。
由上述可知,契税发票上的价格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有两种情况:
1、如果够买的是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反映的是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税是以合同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于是,很多人就理解为,契税发票的计税价格应该与购房合同的成交价格相同。例如,购买的商品房合同价格为100万元,假设是90㎡以下的小户型,且为首套住房,则契税税率适用1%税率,那么应交契税额为1万元。
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中,为少缴税费,往往将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做低价格,买卖双方另外又签订一份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与过户用的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以装修,家具、电器等形式补偿给卖家,并要求买家在支付首付款时或房子过户前付清。上海的二手房交易双方做低合同价,目的是让该二手房符合“普通房”的条件。因为“普通房”与“非普通房”在二手房过户时所要缴纳的税费相差很大。但税务部门的核税人员也不是可以随便忽悠的,税务人员一般对过低的合同价(低于非普通房标准时)通常不予认可,如果申报的合同价不突破“非普通房“这条底线的,税务人员通常不会过多干预。所以,在上海的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要按普通房标准缴纳税费是很困难的。目前上海普通房的标准是,内环线
内低于450元/套,内外环线间低于310万/套,外环线外低于230万/套。
一般二手房买卖就会三个价格,成交价、网签价、评估价!有些城市主管部门是要求三价合一,也就是不给交易双方钻空子;有些城市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交易双方会利用这些漏洞打擦边球节省费用!
二手房成交价和银行评估价不一样的情况:实际交易按照成交价付款,则银行贷款额度按照成交价申请贷款;如果按照银行评估价交易,则按照银行评估价交易,并申请贷款额度。
多交的首付不可以转回。
银行评估价是确定房子的贷款额度,房子评估价越高则贷款额度越高,同时首付款也越高。
二手房成交对象多为个人对个人,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双方为了少缴税的目的而签订阴阳合同,对二手房交易设立专门的评估平台,根据房源信息和市场因素确定房子的最低成交价格即二手房评估价。
很明显,开发商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了合同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如果少的面积不大,那就不一定较真了。毕竟,谁都可能犯错误,打官司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房子顺利完工,还办了证,没有烂尾,没有扯皮,已算幸运了。君不见,很多地方,烂尾的楼盘比比皆是,很多人用了一生的积蓄,甚至还贷了款交给开发商,多少年“望穿秋水”,就是等不到房子。
反之,必须坚决维权。可以直接找开发商协商,要求合理解决。房子面积少了,补面积显然不可能,因为房子已经建好。那就让开发商退款,退还面积不足部分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打“12315”维权,同时求助当地新闻媒体,给开发商施压,这两个应该都管用,因为开发商不可能只做一个楼盘,如果口碑不好,很难继续再做,他一定会权衡利弊。再不行,尽早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的帮助。我相信,你的权益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知道,按照规定,房屋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来处理。
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由业主补偿开发商购房款,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开发商退回相应面积的购房款。
如果误差超过3%。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3%以内的有购房人补齐,超过3%的部分算开发方式赠与;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按3%的面积核算后退回相应房款,超过3%的部分,需双倍退款。当然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房屋的面积影响到很多问题,比如契税,它是以实测房产证面积为准缴纳的。办理两证时需要提交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两者不一致时以房产证为准。
我国实施的是期房销售,在没有交房以前,就会有购房合同,约定购房面积和购房价格,但是因为设计和施工存在偏差,就会造成购房 实际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之间存在一些差别,这就需要进行多退少补的政策。
房产证面积比购房合同小一点,说明开发商提供的 房子缩水了,购房者吃了亏,那么开发商应该退还购房者多支付的款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约定是以3%作为分界线,实际测量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3%,开发商把多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但如果误差大于3%,开发商就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的购房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合同金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合同金额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