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滥用诉讼,房产公司滥用诉讼权利

房产公司
2024 07-10 1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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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民事诉讼权的法律规定?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和116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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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滥用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形式、处罚以及认定条件上。

1、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假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 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2、滥用诉权的处罚: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3、具体的认定条件

1,何为滥用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及司法资源浪费的行为。

  2、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从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来分析,滥用诉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主张构成滥用诉权方需证明: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故相对方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有过错,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并未遭受侵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行为人存在明显虚构案件事实等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诉讼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属于滥用诉权。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行为人客观上提起诉讼并非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而是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实质上行为人的起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例如,行为人对其提起的诉并没有诉的利益,或行为人提起的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行为人提起的诉为变相推翻生效判决等。

  (3)滥用诉权行为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

  相对方需要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因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或者精神、名誉权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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