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销售纳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销售纳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购买住宅房一样需要缴纳住宅房房产税,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去有关的部门,办理缴纳住宅房房产税的业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包括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以及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纳入房产原值中。财税[2010]121号进一步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当今的高房价下,随便一两套房子的售价就轻松突破500万了,所以除开极少数特殊情况,房地产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方面,既有一般纳税人的常规特点,也有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有两种办法: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
●简易计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
同时,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办法:采用当期取得的包括价外费用的全部价款,扣除当期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两者差额,换算为不含税价,适用9%税率(2019年4月1日后的最新税率)计算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同一个房地产项目一般以同一个《施工许可证》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计税办的,不能同时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办法。
房地产预售制产生了大量预售行为的发生,虽然根据营改增文件,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不再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仍然要按照取得的预售款收入3%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销售纳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销售纳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