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风险控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风险控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您好,我是荐客极聘,一位猎头顾问
总经理和总监的工资比例是多少?
答:他们的工资比例在1:2.5 和1:3之间 (总监:总经理的比例)
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比例,但有一点总经理永远比总监的工资高。说说这几个行业就明白了。
泛娱乐行业
电影类
工作室总经理资薪:80~150万
宣传总监:30~60万
电视剧/音乐类
工作室总经理:100~300万
相信有关注过企业股权结构的人都会发现,很多企业往往会通过先设立一家A公司,然后在通过A公司百分百控股B、C、D等等企业,那企业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这个行为可以规避到风险吗?先说答案—可以!而且这种行为有诸多好处。
规避风险
一个大的集团,其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板块,如果全部集中于一家企业,不但臃肿,而且管理不变,与之相反,如果通过A设立多家企业,每家负责一个板块的话,不但利于分工经营,一旦某一个板块的子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对于集团以及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板块的影响较小,比如说B板块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旦担保限额超过其净资产,只需要赔偿就是其净资产总额,如果没有这么分开的话,那么A集团就要全部偿还,所以分开经营是可以规避风险的,也就是所谓的隔离风险。
集团化经营
如上所述,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成立集团公司A后,创始人主要负责管理A,在通过A掌管旗下的BCDE等等企业,可大大节约精力。另外企业做大最强之后,很多会上市,如果业务集中在一起,上市后,部分板块业务要出售相当麻烦,各类公告还可能影响股价,但是通过分设各个板块独立经营,某一个板块上市,其余板块的出售对其影响并不大,也方便交易。
税务规划
这个是最重要的原因,大部分的持股A公司很多都设置在没有或很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地(如BVI, Cayman等地)。因此,持股公司所获得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在当地是不需要缴税的。同时,如果不将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汇回国内。以现在国内的征税力度,很难征缴个人所得税。所以避税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把母公司设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一般来说大集团的架构都是BVI公司一>香港公司——>内地公司。
对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段海宇律师认为,这种方式有如下法律上的优势:
一、节约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从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不是自自然人而是投资公司去投资入股另一家公司可以节省税收。
二、有利于以较少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例如一个自然人直接持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0万才能实现控股。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控股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则自然人只需要出资67万(100万×67%)控股A公司,然后A公司控股B公司67%股权即出资45万(67万×67%)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B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
三、有利于隔离自然人与企业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这样往上追究股东责任,一般仅限一层,如此,自然人则被隔离在风险之外。
四、有利于隔离集团各企业风险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都是每种业务形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由投资公司投资这些公司,它们之间产权清晰,互相独立,发生风险不会连累其他企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风险控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风险控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