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跟房产公司结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跟房产公司结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开发成本时的一般程序是:
1.归集开发成本费用。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2.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账户。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3.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如: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经营成本贷:开发产品
1.已结转的开发产品未销售,直接增加开发产品;
2。已结转的开发产品已全部销售,直接增加主营业务成本;
3.以结转的开发产品部分销售,要在已销和未销部分进行分摊,已销分摊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未销分摊的计入开发产品。.
1、开发企业在工程发包时应当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履约能力,资信状况。
2、制定完善的合同体系,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对于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3、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4、对于工程变更设定严格的审查程序,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并及时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索赔问题,建立完善的现场签证手续。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完整的体系。
8、结算时,委托具有资质且较强专业水平兼具具有公信力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
此外,在工程结算过程一旦出现纠纷,较理想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是协商达不成一致,可请第三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可提请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但作为开发企业而言,起诉至法院,除需投入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外,还将可能影响到小业主对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约信任。因此,在工程合同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及时发现、防范风险点显得尤为重要。工程结算纠纷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易发纠纷之一,优先防控纠纷发生是保持开发企业稳健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发企业保持强势竞争力的必要保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跟房产公司结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跟房产公司结算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