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执行标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执行标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的财产或者被判决转移所有权或者用途的财产。在填写执行申请书或执行裁定书时,需要具体说明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种类。执行标的种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房产或土地:包括住宅、商铺、厂房、土地等不动产。
2. 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 存款或财务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等财务资产。
4. 动产:包括家具、电器、文物、艺术品等个人或企业的动产。
5. 收益权: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收益权。
6. 其他:其他一些可以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的财产,如工程项目、经营权等。
在填写执行标的种类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并准确描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和规模,以便司法机关进行查封、扣押或者拍卖等处置动作。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
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法律规定,执行时应当先与其他共有人协商或者征得同意。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可以提起分割诉讼,将共有财产分割后再执行。
如果共有人同意执行,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 共有财产拍卖:共有房产可以在拍卖中出售,执行所得款项按照共有份额分配。
2. 非拍卖方式变卖:执行人可以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以协议价格变卖房产后再分配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1. 由于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存在权益冲突,执行程序应当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否则会引起纠纷。
2. 共有人协商分割、协议价格与共有份额计算等都需要有书面证明,并在执行中逐一核实。
3. 判断共有份额比较复杂,还需要查看房屋合同、产权证等资料,因此执行人需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执行程序公正公平。
共有人接到通知后,与被执行人等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此时,法院可以对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部分份额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后续的拍卖,其他共有部分予以解除执行措施。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共有人对房屋共有份额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有房屋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代为诉讼之后可以后续的拍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38号民事裁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执行。案外人虽然是执行标的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
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产,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先去打一个析产官司,确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份额了,法院再决定是否执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并及时将查封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共有人。
对虽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第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共同共有不动产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共有人在十五日内协议确定财产份额或分割不动产,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确定财产份额或者分割不动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也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变价处置的范围限于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
如果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导致共有不动产价值明显减损的,人民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并执行被执行人相应份额的变价款,同时应当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处置裁定书中应当载明对不动产进行实物分割或者确定被执行人占有的份额等情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执行标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执行标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