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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密约是指1969年12月中国和苏联之间的一份书面协议,名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旨在解决两国间的军事和经济问题。
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禁止两国在任何时候进行军事斗争,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自卫反击战;
苏联同意中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平解决民族问题,但中国同意在苏联的领土内进行西藏和平解放和支持苏联在古巴导弹危机中的立场;
苏联向中国国家出口武器和军事技术,中国向苏联出口商品和技术;
两国在政治和经济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包括互相承认领土主权和外交关系等。
然而,这份协议在1972年到期后,由于两国之间政治和军事关系的变化,双方没有续约。
中苏密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签订的一个保密协议。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进行合作,并承诺相互支持对内压力和对外威胁,同时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披露。
这个协议签订于1950年2月14日,对中苏两国在当时的政治和外交关系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中苏密约的签订标志着中苏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开始,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中苏两国也曾多次在政治、军事一级经济上进行合作。
但在20世纪60年代《伯尔尼公报》发布后,中苏两国关系逐渐恶化,密约被对外公开,并于1982年失效。
现在公开的资料表明,当初「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外,尚有两个密约,「秘密议定书」:
在14年之内,中国向苏联出口苏联所缺乏的战略原料钨、锡、锑,做为偿还贷款的一部分。 「秘密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并不准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不得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至少保存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此外,政府机关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职责范围主动公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文,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郑重回答:没签!没签!没签!
1915年1月18日小日本通过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对此次外交失败,袁世凯也视为“奇耻大辱”,袁世凯决定将五月九日定为“国耻纪念日”,我辈应牢记使命,勿忘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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