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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不邀也想发言。
骑手遵守了交通规则了吗?是在机动车道行驶吗?戴安全帽了吗?这些都是决定他生死的关键因素。是,当事者身亡是件痛心的事,但他的家人不能借着已亡人来碰瓷啊。
我怎么看都觉得这是新一代碰瓷王了。如果他感冒找谁赔?饿到了呢?被人放个屁臭到了呢?这些以后也会成为碰瓷索赔的理由的。这样的人最好不要出门,不要与人接触,不接触都被讹上了,接触了还了得?就像之前猝死酒桌找同桌不劝酒的人赔一样,有道理吗?
总有人以人道的高大上道德角度要人赔钱,但对于无过错的被索赔方公平吗?对他们有人道吗?还看到过小偷在被盗者家受伤索赔的报道,如此混乱的道德行为与法律纵容此类行为,让社会的守法公民如何自处?还提倡建议勇为?谁敢啊?还真以为谁都能割肉伺鹰啊?恐怕中国只能因此越发冷漠。
从南京案开始,道德已在一步步崩坏,法律的偏颇已成为最大帮凶。要完善法律,让那些倚弱碰瓷钻法律漏洞者无路可走才好。
小天观点:依据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来看,骑电动车男子自己摔死,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6万,公路局这锅背的有点冤了。
有人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了公路养护的责任,一旦发生涉路安全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实是一种误解。
在公路安全事故方面,存在着两种责任:第一种是,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因为公路养护作业、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第二种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骑电动车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公路局承担20%的责任。
这个判决,适用了第一种归责原则,即因公路养护部门未尽到养护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确因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公路部门才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新闻中没有提到,死者的摔倒与道路边沿不平整是否有关系,有多大关系,死者是否因道路边沿不平整而摔倒的。
骑电动车摔倒死亡,也可能与道路没有关系,比如骑电动车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等,如果死者的摔倒与道路不平整没有关系,公路管理部门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人在骑车行驶过程中突然摔倒死亡,这飞来横祸的打击搁谁身上,谁都难以接受,获得一定的补偿是对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了。
但笔者认为,是否应当由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还要看其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管理部门不是唐僧肉,事故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的话,让他们承担这样的责任,有点讹人的味道了!
自己摔倒,公路局赔偿,应该吗?
事件回顾
2017年1月,骑着二轮电动车的贺某行驶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上,没有任何肇事碰撞,自己摔倒在地,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等5名原告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公路局飞来横祸,赔偿了16万,到底冤不冤?仔细推敲的话,也不冤枉,路面坑坑洼洼,骑着电动车,左躲右闪,危险性提高不少,虽然驾驶人自己要谨慎行驶,但是路面情况太差,也是不好防范,非常容易出事故。
这件事的发生也是好事,给公路局提了醒,要对不好的路面及时修补才可以免于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驾驶人员,路面不好的时候要小心慢行,自己的安全首先要你自己负责,无论什么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网友的评论才是亮点
关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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