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无偿房产缴纳税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无偿房产缴纳税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税法规定,无偿划转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综上,个人认为,这种无偿划转是纯利润性质的资产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国有企业,划转资产,不就是挖社会主义墙角吗?这样的事还不算犯法,提这样的问题,我老百姓就感到吃惊,照此说问题可是很严重了啊!没有了国企,那么不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了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企业所得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就是按划转国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时按划转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会计处理一般按账面价值及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者简易计税的增值税额之和记入营业外支出。
2.下面以固定资产为例(假设公允价值就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等于视同销售成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账务处理为:
(1)将待划转的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无偿划转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情清理
一、满足资产划转规定的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题“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满足股东划入资产处理规定的可不交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无偿房产缴纳税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无偿房产缴纳税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