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的账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的账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中介公司需要交纳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1、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税率。
3、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3%。
4、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5、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代理销售各大网校学习卡|国内财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6、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
7、契税: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3~5%。
8、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关于会计制度对房产盘盈的规定如下:
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发现盘盈的房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第44号“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入账处理。
对于盘盈的房产,其账面价值应该以实际成本减去减值准备来确定。如果实际成本低于账面价值,应以实际成本作为账面价值,并减少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如果实际成本高于账面价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账面价值,并减少固定资产赠予收入。
对于盘盈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应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如果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其成本应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如果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其成本应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果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保障性住房成本的,应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
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介绍一些常用的分录): (1)应收账款:主要是核算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转让和销售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①出售租赁商品房而应收取的未收到的款项(所附原始单据:购方协议销售发票或出租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公司或个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出让材料而应收取的未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坏账准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计提的坏账损失,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已转销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安排上,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往往是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幼托。消防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房屋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差,使得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 无法接配套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进行结转和分配,只能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计算出已出售房屋应负担的数额,用预提方式记入出售房屋等的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 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 配套设施费预提率=该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应负担该配套设施费各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合计×100%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的账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的账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