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设备转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设备转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189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设定抵押后,由于企业仍然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原则上可以将生产设备出卖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这样的买受人能够取得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抗的。
事故的责任认定要区分具体原因的。
如果是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设备厂家的责任。如果是违规操作,那操作工和所在公司的责任。如果是设备在转让前已经有缺陷,而你在转让时没有指出,由此缺陷造成的事故,你才有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应该是不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的
这个问题看来挺难,2年了只有4个回答,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规划的配套公建有微利经营性公建包括便利店、快餐店、理发室、洗衣店等临街用房。部分业主认为配套公建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产不能销售。可地产在偷偷的销售。因为发现正在卖时问地产地产不回答,这是不是符合盗窃秘密窃取的特征呀?求助:配套公建是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在哪?
小区配套用房能不能买卖要注意的是:房源有没有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和土地证,有证才是合法的交易买卖。如果没有证是不能买卖的,配套用房无证也许是小区的公摊面积,公摊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任何人无权买卖只能租赁,租赁也需业主及业委会同意。记住房产无证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先看证再谈买卖,没有证就没必要谈了。
按目前这样的情况一般下不好转,因为疫情影响,大多数的餐饮都会受到影响的,所以想高价格转出是比较难的,你可以偏低价转让或转让给认识的一些老板,这样比较容易出手,个人意见,可以了解一下。
位置好,转让费一般。一般是很好转的,现在找店面的比找工作人都还多。如果你店里的生意好,设备就好转点,如果你店里生意不好,人家可能就会改行转做其他的不要设备,可能你的设备就用不上。那你的设备就要单独再卖了。假如设备店面一起转的,那就要时间,等做你同行的那个人。建议把店转出去了,设备一般的价钱处理了。不要觉得设备花了好几万块钱买的现在不值钱,东西就这样过了就不值钱。你有钱赚就可以慢慢的转,赚不到钱就可以处理。
我家干了七八年申通,好的时候一个月一两万,差的时候五六千,那是很多年前了,你上面还得交钱,真正到手的也就那么多…
关键是,很烦的,每天几百个件,有的人出差,不在什么,找不到的,同名的(那时候没有短信,都是打电话通知的)。有时候大半夜,有人打电话拿快递,你说明天再来吧,人家就说明天有事啊,结婚啊,丧礼啊,乱七八糟的……
前年转让出去了,总算松了一口气。
建议不要接,现在不赚什么钱,或者赚的少很多很多。还得雇人之类的。除去人工,店面,乱七八糟的,一个月七八万真正到你手上也就万八千的。
如果你一个人一天能派五百个件不收件可以接,如果你一天收一百个件,不派一个件也可以接。如果你请人派五百个件收不了一个件不要接。总之就是说别指挥派件,收得件是才是大哥。
不可以解手,只能试运营,租用他一年半年,你转手的话能让你赔的哭都找不到地方,别听他们这个那个,很挣钱什么没时间了,各种原因吧,转让,没有任何人很挣钱很容易转给陌生人,人家没亲戚朋友吗?为什么不转给亲戚朋友一样的价格?加盟这个代理那个,千万慎重,做好亏完所有能承受的准备就去试试,否则就别,因为我好几个朋友干快递的都整天骂娘,骂公司上面,各种吧,亏得晕头转向的好多,大部分都说当老板还不如员工,还不如去送快递,但是已经进套了,想要甩掉很难,因为公司里系统好多押金都压着自己,各种各样的罚款,任务,恨不得把站点小老板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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