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属于企业,房产公司属于企业吗

房产公司
2024 05-17 02:13:17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公司属于企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房产公司属于企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房产公司属于企业,房产公司属于企业吗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

  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商是商品房的建造者,业主是商品房的购买者,物业公司是楼盘建成之后,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主体。开发商凭资质可以将商品房卖给业主,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楼盘小区建成之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由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商品房后,入住小区还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房管所是属于政府机关吗?

  各地房管局的机构性质是比较复杂的。局本级有的是行政机关,但多数是属于参公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的就是事业单位。具体要看这个房管局成立时当地编制委员会对其批复文件所明确的机构性质属于哪一类单位。  但是,房管局下属单位中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房屋安全鉴定站(危险房屋鉴定站)、房地产监察队伍肯定是事业单位。同时,有的地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公房管理的房管所、白蚁防治机构也是事业单位。  

为什么一些前期物业是开发商自己家公司?合理吗?

开发商自建自管这个事情讨论了多次了,再啰嗦几句。

物业管理这个事物不是咱们的发明,它起源英国,成型于美国,上世纪八十年代自香港经深圳引入内地。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家物业公司就是深圳房地产公司成立的。

应该说,开发商自建自管在那个年代,这是历史的必然。

按现行法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由开发商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谁愿意把自己开发的小区交由外人前来打理呢?

03版《物业管理条例》在这个问题上也只是“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既然只是提倡,那么自建自管就不是禁止性规定,就不违法。但是合理吗?

这个问题就复杂了。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开发商自己的很正常啊!很合理!不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别的公司管理难度很大。

你想想看,如果开发公司不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那么后续楼盘的资料交接、楼盘的售后维修、 公共区域配套设备的完善等方面工作都不会顺利的进行。

楼盘在开始阶段,业主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只能按照60—70%收取,物业费减免是很高的,但是物业服务还是要跟上去的。很多前期物业公司是赔钱的,需要房地产公司对物业公司进行补贴。如果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是不会补贴的,那么物业公司很难维持下去。

楼盘开始入住阶段,很多楼盘并未完全销售出去,没有销售的住宅物业费是由开发商进行垫付的。如果不是开发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那么这部分垫付的物业费解决起来也会很麻烦。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提倡不是强制,但是大多数地区住建局要求,开发商在拿到预售许可证前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招标的过程中,如果招标公司有自己的物业公司,参与投标的公司基于前面说的原因,大多就心照不宣的,自动放弃投标权力或者是随便应付一下,由开发公司自己的物业公司中标了事。

一直会遇到有这种问,总是感觉很无助!真的很无助!!!怎么样一种内心强大的人才会问出这样自我的问题?

虽然物业管理行业中是有一些不良或是不作为的物业公司存在,也有许多让人心烦的物业公司行为被诟病!但如果真的如网上流传的那样不堪,为何国家还不取缔它?

回答这个问题前,再次问:‘你为什么要买这家开发商建造的房?“

当人家告诉你,物业管理也是他们自己的,是与房子质量/品质是一体的!合理吗?你不喜欢这个人的外表或内在,却喜欢他身上的”钱“,是不是这个理?通常想到顺利拿到钱,总是先要把人拿下,拿下人之后,就可以拿到钱,钱到手后,就可以尝试着甩人了,理由呢?因为这个人长的太那个、这个的品质太那个了、、、太那个了王宝强了,所以怎么可以不甩呢?那你为何同时不把钱也还给他呢?

即然不喜欢他配的物业公司,为何还要买他的房呢?这里想的一手房买卖前,出手付款前没有人逼你!

入住之后,国家也给广大业主权力,”成立业委会当日起,前期物业合同自然终止“这是有法规规定的!你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要的物业公司入驻!合理吗?

期物业分两部分,在期房销售过程中,大公司会要求签定前期物业协议,做为交房前前期管理的约束条件,这部分物业管理是不收业主任何费用的(通常由开发商代缴)。另一部分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代为确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后期业主委员会可针对物业公司服务情况自行调换,但这部分的管理是要收取费用的。

为什么现在开发商卖完楼盘后都成立了自己的物业公司收物业费?

楼盘开发后,开发商获取了相当多的固定资产和设施,这些资产今后还可以从业主获取更多的利益,必然要有自己人去管理,难不成由业主拥有?开发商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成为必然。不难理解。

感谢邀请

其实,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已经确定好了物业公司,在签约的时候,就会有一份物业服务协议,而不是卖完楼盘了才确定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是开发商楼盘品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现在很多楼盘,在宣传的时候,物业是重点介绍的一部分,毕竟有经验的购房者,物业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

作为业主,买到房之后,后期的居住体验,物业服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物业服务好,不但居住的感觉好,给人带来愉悦的心情,而且可以会避免很多闹心的事情的发生。物业是支撑房价的重要的附加价值。

一个楼盘的物业,要么会采用知名的物业公司,这个在前期宣传的时候会着重宣扬;要么会用自己的物业公司。

采用知名的物业公司,主要是为了体现楼盘的品质,是房价支撑的组成部分。

如果用自己的物业公司,如果自己的物业公司本身就很出名,市场口碑很好,也是体现开发商实力的一部分。

用自己的物业公司,后期的物业收入也是一个可观的收入来源,特别是有规模的社区,每年物业的收入也是很可观的。

当然了,如果物业服务不好,业主委员会也是可以通过投票,自己选择物业,但是物业费的高低,是后期服务的一个重要参考,谁能保证后期物业服务就能让所有人满意呢?

你说的是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进驻一个楼盘,尤其是大型的小区楼盘,并不是完全建好才进入的,在审图阶段就有熟悉物业服务的人员参与其中,当小区建设分阶段完工的时候,物业人员参与验收,接受设备厂家、施工单位的培训,清点备品备件,接受钥匙,定时试运行,对不适合的情况,向建设单位申请整改并落实整改,整个小区建设完工后,参与验收,同时接管小区的管理,接下来配合开发商完成交楼,这批人自然就行成了一个物业服务单位,人员也是根据工程进度不断增加。他们有可能是聘请一个物业公司的,也可能是开发商自己招聘的,如果是自己招聘的,一般在交楼前会注册一个物业公司,成为一个经营实体,也就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

至于是否合法,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交楼后,需要一个物业服务单位支撑小区的物业服务,当业主入住的比例到了一定数量,就可以选举业委会,业委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通过招标选聘合适的物业服务单位。

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是自己集资买的,请问为什么地下车位和门面归属权属于开发商?

谢邀。

单位集资建房的情况较复杂,与一般房地产开发不同。首先,一般单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只能找开发商合作。既然是合作,必须要有利益关系,这是毫无疑义l的。

再说土地,集资房属于经适房范围,土地一般都是划拨的,少数是单位征用的。所以要区别对待,不能笼统认为是职工购买的土地。

加上单位要与开发商合作,如果合作协议中有给开发商给予一定面积商铺的条款,就是正常的。不给房就给钱,否则没法合作。

维权意识必须要有,但也不能过头。先弄清楚情况再说。

谢谢邀请;这位朋友说的是,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是集资买的,为什么会存在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这个问题。这就要看单位和开发商是怎么签订建造楼盘合同的,以我个人的看法来给你答复。

世人都知道,所谓单位集资买土地,集资建房,这是单位给有资格享受的员工的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肯定会比商品房的价格少了一大截,这可是个好事情,在时下这种单位已经很少了,有房者应该感到幸运,

既然建造的房屋是有门面和车库,一定就是手续齐全,能办理一切产权证的房屋,开发商就不能任意的侵犯员工的福利,因为,开发的建筑物是员工集体集资买的土地,开发商就更没有权利侵占了。在签订要建的房屋合同上,要是没有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建筑商的规定,建筑商也没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侵犯集资员工的利益。

是不是单位的集资建房为了省去一些费用,降底给员工的价格,工会也征得了大多数员工的同意,才与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时,标明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是属于建筑商的。有利益集资者都均占,这就是合理的了。

如果单位没有征得集资员工的意见,就擅自把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让给了开发商,这就属于单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所有集资的员工都有权利,将单位和建筑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单位跟建筑商签订的建筑合同,要回门面和车位,法院依法也会为员工们主持公道的。

单位集资建房,产权房仍然是单位,个人或者几十个职工(不在于数量)在怎么集资也是无法购买土地的,只能以单位或者公司出现。

其次,你说的地库和商业门面归属于开发,这个解释权应该在单位,单位筹款自建单位福利房屋,首先是厂建报批手续,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单位开始集资,找合作的开发商建设,在建设前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可与开发进行置换或者房屋抵资,就是将建设中的部分产权或者使用权用于冲抵建设资金。

因此,这个完全合法,但解释权归你们单位,所以,你想明白最好问问单位负责人。

这个问题深究起来极为复杂。因为不仅是集资房,就是在大部分小区里,都存在着这种争议,而且我敢断定,随着停车问题越业越尖锐,今后这个矛盾会更加复杂化和激烈化。

题主没有更多的说明,仅就此,抛开其它的不可见因素,本人认为,出现这一现象应该是由于集资时间拖的过长,导致物价上涨后,原收的款项不足以完成几年后的工程,单位研究后,部分权属转让给了开发商,而由开发商按原来的集资总款项施工。

这个是有很多例子的,其实相信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10年前集资,每户20万元,可是在收集资款、办理相关项目手续等过程中,时间一拖长了,土地款也提高了,工价也提高了,建筑材料也涨价了,特别是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是上涨得非常厉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单位负责项目的人来说,要再由职工平摊涨价后的各项成本,无疑会让职工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如果不再加集资款项,原来收的那点钱又根本完成不了项目建设,只能跟施工方谈判,其实严格来说,集资性质的项目,根本不能叫开发商,开发商应该叫集资单位,集资单位联系了施工方后,一般都会要求施工方垫资,并且要签订合同的。哪知道时间拖久了,各种材料工作土地上涨了,集资单位又拿不出钱,只能以门面房和地下车位的权属来交换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公司属于企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公司属于企业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