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产公司隐瞒,甲房产公司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不知情

房产公司
2024 09-03 10:03:57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甲房产公司隐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甲房产公司隐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房产所有人隐瞒房产租赁状况的情况下,抵押不破租赁是否有效?

以房屋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呢?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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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即归于消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向出租财产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承租人尤其是不动产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代各国民法都逐渐采取了增强租赁权效力的做法,将“买卖击破租赁”规则转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该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取得的是一项有租赁权负担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抵押财产是在抵押权设立后才出租的,情况就有所不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第一,如果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出租,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第二,如果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就不能对抗租赁权,仍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我们来时所说的是买卖不破租赁。

至于抵押而言,即使房产所有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仍然不影响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的有效性。房产的抵押仅仅是所有权处置时的限制,而并不影响使用权。

所以对你问题的回答是:即使存在抵押、或者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租赁合同是仍然有效的。

乙欠甲钱但是丙不知情,在甲和乙虚构事实的情况下,丙和乙向丁借款,款被乙转给甲,那甲和乙属于诈骗吗?为什么?

不构成诈骗罪。

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甲乙对丁是否构成诈骗罪。

款项是由乙和丙向丁借,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的过程中,甲乙隐瞒了其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的确属于隐瞒真相,但是该事实对于丁是否出借款项没有实质性影响。直接点说,丁决定借钱给乙和丙,与乙是否欠甲的钱没有必然关联,甲乙也没有义务必须告知丁。

因此甲乙对丁是不成立诈骗的。

那么接下来如何认定甲乙对丙隐瞒真相,并由乙丙共同向丁借钱的事实呢?

同样不成立诈骗罪,因不符合诈骗罪因果关系的逻辑。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在上述借款过程中,款项是直接汇到乙的私人账户中,并由乙转给甲,丙并没有任何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因此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甲房产公司隐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甲房产公司隐瞒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